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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8个通用示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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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空气/用具卫生检测、中央空调检测、婴幼儿洗浴/泳池水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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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卫生许可证办理,《卫生管理制度》为新办必要8大附件之一,现梳理供群参考。


      篇1可作为住宿模板;篇3可作为理发模板;篇4可作为顾客接待模板;篇5可作为美业模板;篇8可作为游泳模板;7、11、12篇可作为学校模板;篇:10、14、17可作为普遍模板;篇15可作为餐饮模板;篇16可作为用品用具模板;篇18可作为食品、卫生模板。(因文字限制,分两次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为加强本单位布草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布草数量与床位数之比达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本店无清洗消毒条件的必须与有**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四、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严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枕巾、面巾、浴巾、脚巾、床单、被套等在保洁橱内应分类存放,且有标记。  
五、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间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首先出。并做好布草间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八、打扫房间时,干净布草存放在工作车的布草专柜内,布草专柜需有门密闭。  

九、配备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明显标识,易于清洗。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脏棉织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间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

 

  为更好地履行首要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  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

 

  为更好地履行首要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4

 

  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5

 

  为加强本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1)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5)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三、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3)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

 

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xx)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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